二手车交易遇“调表”?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990
昆山法院:认定系欺诈行为,支持“退一赔三”
二手汽车因其较高的性价比,成为不少消费者的购车选择。但二手车交易具有较强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经营者未履行车辆重大信息的披露义务,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二手车经营者未披露车辆的重要信息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袁某在某汽车租赁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实际支付购车款62850元,销售人员称车辆目前公里数约为6万公里。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后,汽车租赁公司将该车登记至袁某名下。合同中第8条约定:“如卖方隐瞒车子重大事故……公里数不真实等隐性问题导致车子无法正常交易过户的话,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车,卖方应退还全部车款给买方。”
一年后,袁某打算卖出该车,去4S店查询时却被告知该车为“调表车”,虽然目前显示里程数为7万多公里,但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已高达25万公里。袁某随即联系某汽车租赁公司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表示对调表情况并不知情,并称公司对此亦不清楚。
袁某认为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隐瞒调表车情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于2024年8月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全额返还购车款并按照三倍标准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主张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被告出售涉案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案中被告表示售车时对调表情况并不知情,那么应该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存在欺诈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二手车里程数关系到车辆的使用寿命、交易价格、后续保养乃至安全性能,属于二手车的重要信息,也是二手车品质的重要指标,直接关乎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如果故意隐瞒属于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原告袁某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在售出前,其里程数从约25万公里被调整为约7万公里,虽然《车辆买卖合同》中未对行使里程数进行约定,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亦表示对调表情况并不知情,但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理应具备高于一般人的专业注意义务,有义务对销售车辆的车况性能、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记录等影响买方选择权的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即使调表行为不是其所为,经营者仍然有义务核实里程数的具体情况,如果其怠于履行核查义务,存在隐瞒车辆真实信息以增加缔约机会、提高交易成功率的主观故意,应当属于“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实质上影响了消费者对案涉车辆的购买决策,其行为构成欺诈。
因此,对于原告主张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实付购车款62850元,故被告应按三倍标准赔偿原告188550元。此外,综合考虑袁某对车辆的使用情况,酌情认定袁某补偿被告车辆折旧费15000元,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车款47850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返还原告袁某购车款47850元,并支付赔偿金188550元;原告将案涉车辆交付被告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所购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在二手车销售过程中,作为出卖人的专业经营者与作为买受人的消费者个人之间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经营者对车辆基本性能、里程数等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理应特别关注,并且亦有义务和能力了解该信息。因此二手车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提高二手车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动二手车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作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应当提高警惕,选择正规且有资质的二手车经营者,核实车辆的车况、来源、里程数、维修记录、违章记录等重要信息,并将重要内容在书面合同上载明,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