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路艳娇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作者: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镇江 发布时间:2025-03-13 浏览次数:455
江 苏 省 镇 江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5)苏1191刑更2号
罪犯路艳娇,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90929354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东新村小迈庄61号。
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2024)苏119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路艳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该判决于2024年1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路艳娇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路艳娇于2024年11月17日在镇江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现仍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罪犯路艳娇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至2025年11月16日止)。
二O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