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罪犯郭美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3-13 浏览次数:451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08刑更2号
罪犯郭美蘅,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920828202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中海独墅岛227幢2702室,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225号嘉裕花园10幢1408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3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508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美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判决已于2024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后,郭美蘅以本人系怀孕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郭美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立案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委托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美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诊断。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市立医院(东区)聘请医学专家进行诊断,并于2025年1月23日出具医学诊断意见,认为罪犯郭美蘅2025年1月10日宫内早孕诊断明确。
经征求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亦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郭美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苏州市吴中区。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