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苏0324刑更37

  罪犯卓鹏,男,汉族,19771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71204417X, 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李集镇西圩村府前街。

  本院于20241217日作出了(2024)苏0324刑初884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卓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2024)苏0324刑初588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判决作出后,罪犯卓鹏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卓鹏组织诊断意见为,罪犯卓鹏所患有的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不全(射血分数34%),符合心功能三级诊断,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睢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认为罪犯卓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其参加社区矫正。故,对罪犯卓鹏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卓鹏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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