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张成侠申请暂予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 发布时间:2024-12-05 浏览次数:209
罪犯张成侠,女,汉族,1991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2024)苏1323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罪犯张成侠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张成侠以其系怀孕以及可能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张成侠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讯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北京路泗阳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27-85279217,联系人:常法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