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鹤鸣撤销减刑建议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3-12 浏览次数:478
江苏省苏州监狱
撤 销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苏狱减建字第4号
罪犯王鹤鸣,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6303210017,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十五监区服刑。1996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2010年5月2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常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鹤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7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6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2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5 刑更240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5刑更5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24年8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苏05刑更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30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罪犯王鹤鸣在2024年8月28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后,监狱收到其他罪犯检举罪犯王鹤鸣在本次减刑时使用的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等自书材料均为无故由他人代写,经监区调查核实,该犯承认上述材料均为他人代写。鉴于该犯隐瞒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等自书材料由他犯代写的事实,不如实向民警汇报,企图通过欺瞒的方式获取减刑裁定。根据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苏狱办字【2023】2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认罪书、悔罪书、检讨书、评审鉴定表、改造小结等自书材料,拒不书写或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内容弄虚作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一般不认定其认罪悔罪。
建议对罪犯王鹤鸣重新裁定,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监狱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