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孩子,家是港湾,爱是退路。

这段时间,总有一个场景在脑海中挥之不去。作为民事法官,那是我第一次走进未成年人矫治学校进行巡回审判,开展法治宣讲。

早春的风,寒气尚未褪尽,随着未成年人矫治学校的铁门在我们面前缓缓打开,我看见一群身着统一校服的孩子一边用响亮而略带稚嫩的声音“一、二、三……”地报数,一边朝着进行巡回审判的教室走去。

他们整齐而端正地在座位上坐着,目不转睛地旁听我开庭审理的案件。这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发生冲突的双方都是初二的孩子。这两个孩子因为一支圆珠笔的归属问题产生冲突、引发血案。之所以选取这个案件进校园巡回审判,是因为我们想通过这个案例来告诉这些正在接受矫治教育的孩子,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要明底线、守法纪,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由于工作之余,我参加过心理咨询师培训,并通过了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考试,所以在庭审结束后,我给他们讲了一节《挫折应对与情绪调控》的课程。课程开始前,校长对着他们说道:“你们一定要专心听,别忘了,你们个个有案在身,一定要努力改过自新。”当我站在讲台前,看着这些在手指文身、额头文身、脖颈上刺着“搏”、“道”字样的孩子时,我脑海中浮现的是:“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没错,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是,父母当时给他们营造的优良家风在哪?不,更准确地说,他们的父母当时在哪?那些镌刻在十三、四岁皮肤上的文身,何尝不是他们在破碎家庭中挣扎叛逆的伤痕?

在讲课时,我与这些孩子互动。我问他们,在“秀才与棺材”的故事中,进京赶考的两位秀才为什么结局不同,这对他们有什么启示。坐在第二排那个听得很认真的男孩把手举得很高:“心理作用!”,回答的声音高亢而洪亮。课程结束后,这个男孩告诉我,他到这里的时候13岁。他说父母很早分开,自己和奶奶生活。从记事起,自己和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屈指可数;从上学到现在,从未有人出席过学校的家长会,他觉得自己很多余,不知道该和谁分享快乐,又该和谁倾诉不开心。一天晚上,他在小区里四处溜达,抓住8只流浪猫,用手狠狠掐住猫的脖子,一只又一只,任凭猫的凄厉嚎叫刺破寂静的深夜,最终徒手将8只流浪猫活活掐死。他还说现在在这里接受矫治教育,内心却平静了许多,充实的校园生活,填补了曾经的空虚,心理老师的疏导,让自己有勇气直面莽撞和偏激,他想以后稳稳当当地走好前方的每一步。他和我说话时,阳光正透过玻璃斜斜地掠过他手臂上的烟疤。

看着这些过早地因家庭和生活略显“沧桑”的面庞,我一时愣了神。一个个头不高、脖子上有个“道”字文身的男孩在课后偷偷问我:“法官阿姨,我结业了,马上就可以出去了。如果我把文身洗掉,等我出去后妈妈会不会多看我一眼?”

“会的,一定会的。努力学习知识和本领,未来会更加光明!”我答道。

我们在课程接受后与校长及老师进行法治共建座谈。校长说那个掐死8只猫的孩子到学校接受矫治教育半年了,父母在他3岁的时候离了婚,双方自此对孩子不闻不问。在接受矫治教育的半年时间里,学校多次联系他的父母,多番做工作让其来探望孩子,均被拒绝,直至最近,他的母亲在学校多次催促下,才来探望他。这个在矫治学校度过14岁生日的少年,因为父母的冷漠,内心渐渐充满了仇恨,逐渐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那在这所学校接受矫治教育的孩子,有多少来自离异家庭?”我问道。

“目前在这里接受矫治教育的有近三十个孩子,他们绝大多数来自离异家庭,物质抚养义务尚未完全尽到,更不论尽心理抚养义务了”。

“绝大多数?” 校长说的这四个字仿佛一柄重锤,狠狠砸向我的内心深处。这些蜷缩在原生家庭裂缝中的孩子,他们通过违法犯罪、施加痛苦来确认自己的存在。而这些推诿抚养责任的父母,可曾知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的规定?

活动结束时,暮色渐浓,我们乘车离开。看着学校的铁门在身后缓缓闭合,我在心里期许和祝愿这些刻满叛逆符号的身影,能在法治、家庭、心理疏导的联合矫治下重新走进阳光。

这次的经历,也引起了我对家事审判的深思。现代司法体系如同精密的钟表,每个齿轮的转动都遵循既定的程序规则。而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抚养、探望权纠纷中,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是幼小的、温热生命的真实痛感。我们在离婚诉讼、抚养纠纷案件开庭前向父母送达《未成年关爱提示》,要求父母填写《未成年人抚养规划方案》,在辖区内聘请家事调查员就矛盾焦点、抚养状况等开展调查、出具家事调查报告,在涉抚养的离婚案件判决后附《法官寄语》,聘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判后及时跟进回访……我们这样做,只是为了让处于围城“内战”中的父母明白,一纸胜诉判决绝不是一方推卸责任的通行证,“官司赢了,亲情不能碎”,不让失败的婚姻破坏亲子情感的联结,即便夫妻分离,也不能让孩子在围城“内战”的硝烟中迷失。也正是这一目标,促使着我们努力去成为有温度的家事裁判者,努力去成为修复亲情裂痕的匠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我想,这个“最”字里,跃动的应当是法律温度与人性光辉的交响。而那些处于围城“内战”中的孩子,能够在法律制度和司法人性化的呵护下,在法与情的交融中得以仰望星空,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