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晓健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683
罪犯李晓健,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4032006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5年12月2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晓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8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苏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1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李晓健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