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栾子康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372
罪犯栾子康,男,1999年9月10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99091012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19年8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023年9月19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24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栾子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栾子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时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栾子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