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61号

    罪犯梅正海,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201976082639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9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2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梅正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32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00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梅正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1000万元(已履行989.2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综合考量罪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正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