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欧阳铭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367
罪犯欧阳铭,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4100806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3年3月31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欧阳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苏06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欧阳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