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潘俊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543
罪犯潘俊杰,男,2005年1月9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20050109503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3年2月7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3年2月6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潘俊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俊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