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64号

罪犯沈红林,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83032863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09年8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1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2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8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2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5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6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2018年1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红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4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日止)。

    罪犯沈红林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毒品再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红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