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周锐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476
监狱
罪犯周锐,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90610653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6.48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周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6.48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综合考量罪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