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郑亮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297
罪犯郑亮,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2041827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6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1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亮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苏13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9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2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5日止)。
罪犯郑亮在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已履行五万一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郑亮违法所得人民币73.5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