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洋洋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452
罪犯王洋洋,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湖北省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98120870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0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洋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85.3983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11日止)。
罪犯王洋洋在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85.3983万元已履行五万二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洋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