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波动了买房人就想毁约 中介起诉讨要中介费
作者:姚民 吴孙克 发布时间:2011-11-04 浏览次数:415
购房人委托房产中介买房子,但就在中介通知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遭到了购房人的推三托四。原来最近因宏观调控导致房价波动,购房人怕房价再下跌就不想买房了。因拖欠的中介费,房产中介把购房人告上了法院。吴江法院近日成功调处了这样一起中介费官司。
2011年3月8日,赵有发经吴江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卖房人林晓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有发向林晓辉购买房屋一套,由该房产中介公司提供包括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手续在内的中介服务,中介费用由赵有发一人承担。由于合同签订时,卖房人林晓辉的房屋产权证书还在房管处办理过程中,不能当即办理,故双方还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了双方应该在房主拿到产权证后共同协助中介方办理过户手续。赵有发在支付了50000元的定金后就等着房产证下来,之后变更权证支付余款。时间一过就是几个月,卖房人林晓辉的房产证办下来了,现在需要赵有发和林晓辉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产中介公司通过电话、qq聊天甚至书面通知等各种途径通知赵有发前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支付中介费用25000元。这时候,赵有发就像消失了一样,不但没有主动联系过中介公司,还对于房产中介的书面通知置之不理。
原来,由于近期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更加严厉,房价有下行的倾向,这时候赵有发有点后悔了,感觉自己这套房子价格是买贵了。于是赵有发一拖再拖,中介公司无可奈何一纸诉状把购房人赵有发告上了法院。
法院受理后,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承办法官在庭前耐心细致反复作双方当事人工作,释法明理,终于在法官的感化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赵有发一次性当场支付房产中介公司150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中介公司及广大市民:市民委托房产中介签订合同时要仔细看清楚合同各项条款,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清楚,签订合同后,除非有法定的条件或对方同意更改合同条款,否则合同一经签订没有“后悔药”吃。在本案中,虽然房屋还没有变更过户,但是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只是房产中介其中一项中介服务。房产中介在完成通知买房人协助办理手续后,买房人无故拖延,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过错方在于买房人即本案中的赵有发,依法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