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倪晓刚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463
罪犯倪晓刚,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6041269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3年4月6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7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倪晓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2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倪晓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对被告人倪晓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60元予以追缴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晓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