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廖占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481
罪犯廖占明,男,1997年7月29日出生,福建省大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7072907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3年6月30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8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廖占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廖占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廖占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责令被告人廖占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已履行。综合考量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占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