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朱小七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315
罪犯朱小七,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江苏省新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30612325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2008年3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0年3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撤销缓刑,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5月4日刑满释放。
2017年8月4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苏0804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小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因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2022年9月19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04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小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朱小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时已履行。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小七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