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他人搞民房联建工程手续不全,实施向有关部门举报,迫使工程停工,趁机索要财物。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卫军有期徒刑43个月;被告人许海勇有期徒刑49个月;被告人顾海军有期徒刑39个月。

 

 被告人李卫军、许海勇、顾海军均为射阳县耦耕镇三角镇居委会1组农民。20105月,被告人李卫军得知潘某、沃某等人在本县耦耕镇三角镇居委会开发民房联建工程手续不全,即提议并与被告人许海勇、顾海军预谋借机向潘某等人勒索钱财,后各自购置手机卡分别向耦耕镇政府、射阳县国士局等单位领导打电话、发短信等,举报潘某、沃某等人在耦耕镇三角镇居委会开发工程无手续,以促使有关部门让其停止施工。潘某、沃某等人因工程被举报无法继续施工,即于201056月份期间,通过了解分析举报人可能是被告人李卫军、许海勇等人,遂找其商谈,让其不要举报,被告人许海勇、李卫军、顾海军趁机向潘某、沃某等人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经过于某等人多次做工作,被告人李卫军、顾海军、许海勇同意接受人民币35万元,并不再举报。得钱后,被告人李卫军分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许海勇、顾海军各分得人民币75000元,剩余的人民币35000元被被告人李卫军、许海勇、顾海军用于偿还共同债务,余下的人民币15000 元用于被告人李卫军、许海勇、顾海军平时的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李卫军、顾海军分别于201082794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卫军、许海勇、顾海军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卫军、许海勇、顾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三被告人得知潘某、沃某等人搞工程手续不全,实施向有关部门举报,迫使工程停工,趁机向潘某、沃某等人索要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财物的取得,是通过以举报工程手续不全,促使有关部门让工程停工,在受害人与被告人一方商谈不要举报时,趁机索得人民币35万元,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卫军、许海勇、顾海军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但被告人李卫军提起犯意,分赃数额较大,在量刑时应与被告人许海勇、顾海军有所区别。案发后,被告人李卫军、顾海军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卫军、许海勇、顾海军退出全部赃款,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