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11号

    罪犯毛海琼,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江苏省淮阴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0219820728207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2003年3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罚款二百元。

    2023年9月2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24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毛海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毛海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海琼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