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毛海琼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341
罪犯毛海琼,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江苏省淮阴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0219820728207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2003年3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罚款二百元。
2023年9月2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24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毛海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毛海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海琼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