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辛士忱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362
罪犯辛士忱,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黑龙江省宾县人,汉族,普通高中肄业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60022548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13年8月14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门刑初字第00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辛士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6日交付执行。后因诈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7月18日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以(2014)金武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加;2016年4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9刑更3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后因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浙11刑终310号刑事判决加刑,合并执行十五年;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浙11刑终310号刑事裁定撤销减刑;2019年8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3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8日止)。
罪犯辛士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已履行人民币二十五万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万元已履行28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士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