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70号

    罪犯赵家坤,男,1995年9月4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50904363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6年11月14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6)苏0707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家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2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赵家坤在上次减刑后,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性侵未成年犯罪的成年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家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