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8号

    罪犯朱安清,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8040865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2006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20年11月16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安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29.0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朱安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人民币29.025万元(法院执行人民币2140.46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安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