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袁振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494
罪犯袁振星,男,1999年3月4日出生,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99030450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2刑初10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袁振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907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袁振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9076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振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