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42号

罪犯张杰,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821981101021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06年2月26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4年8月7日曾因赌博、吸毒被行政拘留;2007年9月7日、2011年6月1日、2011年7月7日、2011年9月3日、2017年8月10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1年9月6日、2014年9月4日曾因吸毒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1年7月曾因犯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0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

2018年1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202刑初5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六千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21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苏1202刑再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苏12刑再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刑再3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9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2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张杰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六千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犯罪且有两次以上劣迹,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