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臧海飞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365
罪犯臧海飞,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900225725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臧海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臧海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臧海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