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漆中宝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264
罪犯漆中宝,男,2000年6月5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042000060519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3月28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0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漆中宝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八千元,追缴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漆中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万八千元(未履行);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四千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伤害未成年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漆中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