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39号

    罪犯刘海剑,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50401103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06年8月24日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2月20日曾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4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海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海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全部履行);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一万元(已履行721045.54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