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樊磊磊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523
罪犯樊磊磊,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90925225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15年1月20日因吸毒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10月31日又因吸毒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1年5月1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樊磊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一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苏06刑终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后因贩卖毒品罪,2023年3月13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以(2023)苏062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追缴尚未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
罪犯樊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已履行);追缴尚未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磊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