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37号

    罪犯邹雪良,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4061288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8月21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邹雪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七百八十万元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七百八十万元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一万九千元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一万九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30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七百八十一万九千元整。邹雪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邹雪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781.9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综合考量该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雪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