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36号

    罪犯朱穗龙,男,1989年9月8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汉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90908305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9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穗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3)苏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朱穗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穗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