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健康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468
罪犯王健康,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51218009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1994年7月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9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2016年3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健康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7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 (2016)苏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王健康在上次减刑后,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健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