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唐传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293
罪犯唐传明,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01006123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2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0年10月1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2刑初7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传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7.3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唐传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17.38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传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