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宋加超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475
罪犯宋加超,男,1982年5月6日出生,山东省临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0506073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3年6月9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加超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苏13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宋加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加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