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欧家良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332
罪犯欧家良,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4112426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02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欧家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继续退赔剩余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欧家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履行),继续退赔剩余损失人民229.44309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综合考量该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家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