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29号

罪犯李杰,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11108347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05年4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4年5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

2017年1月20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0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苏10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2月23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83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苏08刑终95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继续交付执行。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4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8日止)。

    罪犯李杰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已履行0.63567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