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顾洪辉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442
罪犯顾洪辉,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77022538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3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82刑初6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洪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顾洪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履行),责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洪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