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赵玉航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255
罪犯赵玉航,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原楚州区)人,汉族,中等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2091048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2019年11月4日因盗窃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9日,2018年因盗窃罪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2月2日刑满释放。
2022年8月5日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9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玉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赵玉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400元(强制执行人民币5134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玉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