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克银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260
罪犯张克银,男,1949年2月18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汉族,文盲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49021854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3月4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克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17日止)。
罪犯张克银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克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