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徐德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290
罪犯徐德华,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68101274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德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徐德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德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