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宋玉荣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489
监狱
罪犯宋玉荣,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江苏省东台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191970061988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2019年9月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刑满释放。
2022年12月14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1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玉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881元,追缴个人违法所得9001.44元。宋玉荣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苏12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宋玉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履行);追缴共同违法所得8881元(已履行);追缴宋玉荣违法所得9001.44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玉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