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51号

    罪犯陈晶晶,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80714839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2016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0月9日因诈骗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1年7月2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1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晶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32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776831.0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晶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判时已履行一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776831.07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晶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