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凤,女,1993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凤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2024)苏09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刘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非法行医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刘凤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2024)苏09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罪犯刘凤怀孕,其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刘风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刘凤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5-69919065     联系地址: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717号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郝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