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4号

    罪犯周小聪,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湖北省枣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4061715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2)苏0723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小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周小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