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丁晓飞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374
罪犯丁晓飞,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9052564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苏061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晓飞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1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0日止)。
罪犯丁晓飞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晓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