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2号

    罪犯池恩得,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0718013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2015年1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8月26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22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池恩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33595.40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33595.4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苏07刑终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8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13日止)。

    罪犯池恩得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十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33595.40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综合考量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池恩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