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邹年春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285
罪犯邹年春,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811217733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9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1刑初6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邹年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邹年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年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