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48号

    罪犯邹年春,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811217733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9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1刑初6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邹年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邹年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年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