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苏盐狱减建字第47号

    罪犯张华,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30413585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偷逃税款人民币2370.40049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未履行)、追缴偷逃税款人民币2370.400498万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被警告处分一次,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5年2月18日